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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试卷答案 | ||||||||||||
作者:横峰中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263 更新时间:20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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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15分)1、转弯的2、12;3、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4、16周岁;5、监护人 二、不定项选择题:1、B、D 2、A、C 3、C 4、D 5、C 三、判断题:1、× 2、√ 3、√ 4、√ 5、×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2、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应该负责。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且已满十四岁,应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2、《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受害人自己或者第三人有过错,都要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两名小学生放学回家正常行走,没有挑逗行为,两人以外的其他人也没有挑逗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两名小学生的治疗费用应该由狗的饲养人李某承担。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案子中的学生王华仅11岁,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对刘燕所说的“不怕,有我呢”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王华的家长不必赔偿刘燕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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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hfzxrjp 责任编辑:hfzxsl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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